劉某與單位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,約定如工作不滿1年將視為違約,將被扣發當月工資作為違約金。今年5月,劉某提出書面申請,要求解除勞動合同。由于還差兩個月才干滿1年,按公司約定須扣當月工資1200元作為違約金,劉某找單位領導商量少扣點,遭單位拒絕,劉某于是向當地人力資源保障監察部門投訴。
《勞動法》規定,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。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另外,按照法律規定,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;規章制度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損害勞動者權益的,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通過調查核實,該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顯然違背了勞動保障法律、法規,并且單位也未給劉某繳納社會保險費,因此劉某隨時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向該單位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,限期補發了劉某的工資1200元。(作者:薛守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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