豐都縣王先生問:我2007年2月與單位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。今年10月,單位無故與我解除勞動合同,給了我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。請問這是否合法?
重慶漢尊律師事務所袁政律師答: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及其司法解釋,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。2008年之后,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。因此,王先生在2007年度可得到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;2008年到2010年的三年,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,即相當于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。王先生總共應得到相當于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。(作者:王明)
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www.pbtcw.com 桂ICP備20004874號-1
地址:廣西浦北縣商業街 EMAIL:38000958@qq.com
Powered by PHPYun.